退休建造师就是彻底退休了,证书没用了!


作者:本站通讯员 来源:政府相关网站 日期:2026-03-08 点击量:20

【导读】根据住建部和多地住建部门(安徽、芜湖、漳州、日照等)明确: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且必须有社保。

根据住建部和多地住建部门(安徽、芜湖、漳州、日照等)明确: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且必须有社保

此外,广州、上海、合肥等住建部门发文明确,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也就是说,双重叠加,严上加严,60以内退休建造师出局。


住建部资质申报相关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11条 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人员不得“挂证”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山东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相关问答: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业务的温馨提示(五)

根据省住建厅资质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资质审批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关于注册人员,60周岁以内退休人员使用建造师证书的不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资质申请期间,如已在申请企业缴纳社保的,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注册。(示例:企业9月初申报资质,应缴纳6-8月社保,在此期间建造师不应注册在其他公司。)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安徽住建厅的相关问答: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


安徽住建厅明确回复:不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问答:

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说明

依据省住建厅厅长信箱关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的答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云南省住建厅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到期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第五条:问:建造师执业人员已退休,其证书是否可以在资质延续中使用?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造师属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退休人员证书不可在资质延续中使用,但可以按规定执业。


注册建造师一年只能用一次!

广州:5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

3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与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为A级或B级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

3、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将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督促被标注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标注。

  • 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
  • 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